盛夏来临,陕西省人社厅发出通知要求,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,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,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。在劳动报酬方面,通知强调,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、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;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。(6月19日《劳动午报》)
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,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: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(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)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。可见,早在十多年前,发放“高温津贴”就有明文规定。
但据了解,往年不少地方在发放高温津贴上出现“打折扣”现象,不是以饮料、西瓜及防暑药品代替高温津贴,就是避而不谈、只字不提,致使高温津贴沦为了“纸上权益”。
笔者以为,防范“高温津贴”沦为“纸上权益”,还需多方发力。一方面,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履职尽职,不妨深入一线,走近劳动者,对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进行重点全面排查,保障高温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。一旦发现高温津贴存在“被克扣”或发放不及时、不足额、不到位等现象,就应零容忍地予以严肃查处,从而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制度保障,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另一方面,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的“娘家人”,应切实担负起监督的主体责任,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,加强对一线劳动者高温作业、露天作业的监督检查,一旦发现存有高温津贴“被克扣”,或高温津贴发放不及时、不足额、不到位等现象,就要予以督促整改,确保高温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劳动者手中。
同时,劳动者一旦遭遇高温津贴“被克扣”或发放不及时、不足额、不到位等现象,既要对用人单位坚决说“不”,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、工会组织投诉举报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。切忌“装哑巴”,任凭用人单位“想克扣就克扣”“想不发放就不发放”,助长其违法违规的嚣张气焰。
当然,用人单位也应遵规守法,积极落实劳动保障制度,充分认识到发放高温津贴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,及时足额地把高温津贴发放到劳动者手中,从而体现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尊重和关怀,树立好形象,赢得好口碑。
我们相信,只要劳动监察部门、工会组织、劳动者,以及用人单位,形成联动,协同发力,就一定能有效防范高温津贴沦为“纸上权益”,从而确保高温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劳动者手中,共同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一把“清凉伞”。(廖卫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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